1.RoHS的定義和目的
RoHS指令2011/65/EU(又稱為RoHS 2指令)是對第一個歐盟RoHS指令2002/95/EC的改版。新指令于2011年7月21日生效,并與新立法框架保持一致。它規定了限制在電氣和電子設備(EEE )中使用有害物質的規則。這樣的有害物質是例如汞,鉛,鎘,多溴聯苯,鄰苯二甲酸二丁酯,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六價鉻,多溴聯苯醚等。在產品生命周期的末期進行管理可能會帶來挑戰,因此,該指令限制了它們在初始階段(即在產品制造期間)的使用,并有助于使它們遠離廢物流。在下表中,
Maximum concentration values of hazardous substances
|
Restricted hazardous substances |
Restricted limit(%) |
Restricted limit(ppm) |
|
Pb |
0.1 |
1000 |
|
Hg |
0.1 |
1000 |
|
Cr(Ⅵ) |
0.1 |
1000 |
|
Cd |
0.01 |
100 |
|
PBB |
0.1 |
1000 |
|
PBDE |
0.1 |
1000 |
|
DEHP |
0.1 |
1000 |
|
BBP |
0.1 |
1000 |
|
DBP |
0.1 |
1000 |
|
DIBP |
0.1 |
1000 |
RoHS 2指令進一步提供了保護人類健康和環境以及無害環境的回收和廢棄EEE處置的法規。RoHS 2011/65/EU有許多目標,但最重要的目標之一是減輕行政負擔,并確保與新的政策和法規保持一致。例如,那些與在歐盟范圍內銷售產品的新立法框架有關的法律。
2.RoHS范圍
與RoHS 2002/95/EC相比,RoHS 2不僅擴大了產品范圍,而且對EEE制造商施加了新的義務,要求他們準備歐盟合格聲明并在成品上貼上CE標志。后者被包含在指令范圍內,因為原始的RoHS指令沒有任何說明CE符合性的正式標記要求,這使許多制造商設計了自己的RoHS符號并發布了其"合格聲明"版本。
RoHS 2011/65 /EU的范圍內包括以下產品類別的電氣和電子設備∶
大大小小的家用電器;
IT和通訊設備;
照明設備;
消費設備;
電氣和電子工具;
自動點膠機;
玩具;
休閑和運動器材;
醫療設備,包括體外診斷醫療設備﹔
監測和控制手段,包括具有工業目的的手段;
這些類別中未涵蓋的任何其他電氣和電子設備-采用此更改的截止日期為2019年7月22日。
當前,在該指令的范圍內不包括以下類型的電氣和電子設備︰
·具有特定軍事用途的設備;
·太空設備;
·專門設計為屬于本指令范圍之外的另一種設備的一部分的設備,并且僅當該設備屬于該設備并且只能由同一專門設計的設備替換時才能履行其功能;
·大型固定式工業工具;
·用于人員或貨物的運輸工具,但未經型號認可的電動兩輪車除外;·有源植入式醫療設備;
·大型固定裝置;
·光伏板,協助公共,商業,工業和住宅應用生產太陽能;·專為研發而設計的設備﹔
·其他。
3. 經濟經營者的合規性和法律義務
為證明CE符合RoHS 2011/65/EU,電子和電氣設備制造商必須進行合格評定,準備合格聲明并在其產品上貼有CE標記,然后才能將其投放到歐盟市場。
RoHS指令不僅對制造商承擔法律義務,而且對授權代表,進口商和分銷商(包括零售商)也承擔法律義務。
3.1制造商
在制造商中可以看到任何制造電氣和電子設備或以其名稱或商標進行銷售的人,無論它是由其他人設計或生產的。想要將其產品投放到歐盟市場的任何電氣和電子設備制造商均具有以下法律義務︰
確保產品的設計和制造符合RoHS 2011/65/EU;
擁有有效的生產控制系統以支持合規性并對其進行審核,以確保設備隨時間推移保持合規性;
創建技術文檔,也稱為"技術文件”(請參閱技術文檔示例);
按照規定完成合格評定;
創建合格聲明(請參閱合格聲明示例);
將產品的技術文檔和合格聲明保存10年﹔
在產品上貼CE標志;
確保設備上標有類型,批次或序列號以供識別;
確保您的產品在整個生產過程中均符合規定;
在產品和包裝上放置您的名字,商品名稱或商標;
確保將任何不合規的電子或電氣設備撤出市場,并采取糾正措施以使其符合規定;
·其他。
3.2授權代表
所有授權代表必須在歐盟范圍內建立,并且可以是分包商,代理商,進口商或分銷商。授權代表可以是從歐盟內部或外部獲得制造商書面授權以執行與將電氣和電子設備投放到歐盟市場有關的特定管理任務的任何人。此類任務可以是例如保留技術文件和符合性聲明。授權代表的法律義務如下∶
·產品投放市場后,擁有技術文件和合格聲明十年;
·能夠遵守有關產品符合性的任何信息要求;
與國家主管部門合作。
3.3進口人
作為進口商,可以看到將電氣或電子設備進口到歐盟并將其投放到歐盟市場的任何人。他們必須確保特定產品符合RoHS指令2011/65/EU的要求。被視為進口商的任何人都有以下義務︰
·僅放置符合RoHS要求的電子和電氣設備;
●確保制造商已執行基本的合規性任務;
·確保在產品或包裝上注明自己的商標名稱或商標和地址;·回收所有已經投放到歐盟市場的不合格設備;
·通知國家主管部門和制造商任何不合規之處,并立即采取措施以確保產品符合要求,然后再將其投放到歐盟市場;
·記錄所有召回和不合規的產品;
·在產品被引入歐盟市場后的十年內,保存產品的技術文件和合格聲明;·有疑問的產品時,請遵守國家有關信息的要求。
3.4分銷商
分銷商可以是不是制造商或進口商,并且可以在歐盟市場上購買電氣和電子設備的任何人。例如,分銷商可以是電氣產品的任何批發商或零售商。經銷商根據RoHS法規的法律義務如下∶
·驗證產品上已貼有CE標志以及用于識別的類型,批次或序列號,并確保隨附了所有必需的文件;
·驗證制造商的商品名稱或商標和地址在產品或包裝上,以及進口商的商品名稱和地址(如果適用);
·撤回或召回已經投放到歐盟市場的任何不合格產品;
·通知國家主管部門和制造商或進口商任何不合規情況﹔
·確保不符合標準的設備在符合RoHS法規之前不會重新投放市場;
·有疑問的產品時,請遵守國家有關信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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