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1日起,新《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將正式實施。(以下簡稱新《條例》)新《條例》在法律責任方面較原《條例》有很多創新,強化了事中事后監管要求,明顯加大了對未批先建等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新《條例》符合國務院減少行政許可事項、強化事中事后監管的改革思路,抓住了事中事后監管的幾個關鍵環節;通過源頭預防、過程監管、違法嚴懲等措施充分發揮震懾作用,有效遏制環境違法行為發生;本著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對違法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的環境違法行為提出了相應的處罰規定。
新《條例》在法律責任方面主要有4大亮點,一是違法處罰更嚴,二是監管覆蓋更全,三是責任主體更明確,四是執法監督更實。
對違法行為的處罰更嚴
原《條例》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偏軟,對未批先建的項目,環境保護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手續,對于逾期不補辦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才進行處罰,最高處罰金額僅10萬元。由于違法成本低且執行不到位,導致建設項目未評先建、未批先建的現象屢禁不止、屢見不鮮。
新《條例》對未批先建的處罰,遵循新《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不再允許事后補辦環境影響評價手續,處罰金額調整為建設項目總投資額1%~5%;對未驗收先投產違法行為的最高處罰金額由10萬元調整至200萬元,增加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罰款5萬元~20萬元的規定,并明確規定將環境違法信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及時向社會公開。
監管覆蓋環節更全
原《條例》僅監管項目建設周期中的環境影響評價報批、試生產、竣工驗收環節,不涉及初步設計、施工合同、施工建設、投入生產或使用后等環節,實踐中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及批復文件提出的環境保護措施常被忽略或大打折扣,難以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運。
新《條例》增加了初步設計、施工合同、施工建設中必須落實環境保護措施,投入生產或使用后需依法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等要求和處罰規定,監管范圍覆蓋項目建設全過程。新《條例》相關規定可促使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充分重視、有效落實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制度。新《條例》還新增了技術評估的內容,規定技術評估費用由環境保護部門承擔,承擔技術評估的技術機構不得向建設單位和環境影響評價單位收取任何費用,否則將被責令退回,并處罰款。
責任主體更明確
新《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是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責任主體,雖然取消了驗收行政許可,但并未取消驗收這項工作。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必須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編制驗收報告并依法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和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督檢查,否則將受到相應處罰。
執法監督更實
《條例》修改后,未批先建、環境影響評價機構弄虛作假等違法行為的執法主體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核發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的環境保護部門改為縣級以上環境保護部門,強化了監督執法的屬地化原則,可避免環境保護部門對于上級環境保護部門審批的項目無執法權的尷尬。提高了執法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新《條例》賦予環境保護部門許多新的監管權力和手段,成為做好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作的利器,也將真正成為環境保護部門打擊環境違法行為和督促建設單位自覺履行環境保護主體責任的強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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